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体系建设方案
根据国家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计划和固定污染源排放许可证制度的相关要求,制定本计划。
一、实施范围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VOCs)在线监测系统的实施范围包括以下排污单位VOCs排放的排口:
(一)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排污单位;
(二)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
(三)国家和本市规定实施在线监测的排污单位。
二、安装要求
(1)安装范围。纳入污水排放许可证管理的污水排放单位的主要出口;重点污水排放单位处理设施设计风量大于1万立方米/小时的出口。受监测技术和设备限制,处理设施进口和火炬系统出口暂不纳入安装范围,相关技术要求出台后另行规定。
(二)安装位置。VOCs排放出口或烟道。
(三)安装设备。采用非燃烧处理方法VOCs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设备直接安装在出口,包括非甲烷总烃、烟气温度、烟气压力、烟气流量或流量、烟气含湿量等监测项目;燃烧控制VOCs除上述监测项目外,氮氧化物在线监测设备还应同时安装在出口处。
石化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放标准31571-2015(GB 31570-2015)以及其他行业标准有明确排放限值的VOCs对于单项指标,排污单位还应选择重点排口试点进行重点指标在线监测。
三、工作要求
(1)施工进度。已颁发污水排放许可证的企业应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设备建设、联网和备案;其他污水排放单位应在实施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系统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设备建设、联网和备案。
(2)运行和维护。根据《上海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系统安装及网络技术要求(试行)》和《上海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系统验收及运行技术要求(试行)》(SO2、NOX、颗粒物)连续排放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开展运行维护。
(3)其他监管要求。本市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在线监测系统建设的其他监管要求,按照《上海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建设、联网、运维管理规定》(上海环境规定〔2017〕9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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